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含有DNA等遗传物质,不是民法上的一般物。目前,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相应法规,且返还后可能会产生潜在伦理和法律风险。近期,深圳罗湖法院在其公众号上公布2020年度罗湖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深圳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执行案。
2015年7月,深圳一对夫妻至深圳某医院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试管婴儿)手术,并于2016年2月形成冷冻胚胎4枚,同年9月移植2枚胚胎但未成功受孕,现仍有2枚胚胎保存于医院。
2019年,夫妻二人想取回剩余的2枚冷冻胚胎,但遭到院方拒绝。医院认为目前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相应法规,且涉及医学伦理问题,担忧将胚胎返还后可能出现胚胎买卖、赠与、代孕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
2019年5月,夫妻二人向罗湖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夫妻返还2枚冷冻胚胎。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胚胎返还义务,两名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当天,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将2枚冷冻胚胎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保存设备中。夫妻二人承诺不对胚胎进行买卖、实施代孕等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行为。
法官说法:当事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相关部门规章仅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均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未对从医疗机构取回胚胎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案系罗湖法院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执行案。该案明确了胚胎存放医院不能够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与胚胎在生命伦理上有密切关联性的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即医院应当履行返还胚胎给申请执行人。
同时还明确了胚胎返还交付的流程须严格按照医院的要求程序进行,申请执行人需要签订自取胚胎告知书、接收声明,并承诺在遵守法律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胚胎进行监管和处置,相应责任自负。为今后此类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参考、借鉴。
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理“冷冻胚胎”返还案2021年1月20日,广东越秀法院对这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宣判,判决支持原告马先生、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解除两原告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该案是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
来源:深圳罗湖法院、广东越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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